深圳TS16949對生產過程的要求
一、生產和服務提供
(一)、生產和服務提供的控制(7.5.1)
組織應策劃并在受控條件下進行生產和服務提供。受控條件 應包括:
a、 獲得表述產品特性的信息;
b、 必要時,獲得作業指導書;
c、 使用適宜的設備;
d、 獲得和使用監視和測量裝置;
e、 實施監視和測量;
f、 放行、交付和交付后活動的實施。
(二)、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確認(7.5.2)
當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輸出不能由后續的監視或測量加以驗證時,組織應對任何這樣的過程實施確認。這包括公在產品使用或服務已交付之后問題才顯現的過程。
組織應對這些過程作出安排,適用時包括:
a、 為過程的評審和批準所規定的準則;
b、 設備的認可和人員資格的鑒定;
c、 使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;
d、 記錄的要求;
e、 再確認。
以上要求適用于生產和服務提供的所有過程。